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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1 | 广电总局对选秀节目念起“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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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抛出一个《通知》,对目前我国电视中风行的平民选秀节目作了若干规定,言辞恳切、苦口婆心,是对选秀节目庸俗趋向的一个规训措施,本意似乎良好。但却可能让人感觉:国家对媒体的控制越来越强悍,连娱乐节目亦不能幸免,一直以来,娱乐节目由于不谈政事,麻醉受众的精神,常常被当政者施以比较宽松的政策。人们似乎看到,媒体全面的教育功能又要回归,回到80年代以前,监测环境、提供娱乐、文化传承等功能被忘却了吗?

   仔细研读这个《通知》,可以发现,省级电视台的选秀节目需要实现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获得批准方可进行,广电总局一个通知就轻易获得了莫大的权利,当然,这个权利很容易变成金钱,成为新的腐败温床,如果有人想这么做,而且缺乏实效的监督的话。

   《通知》对选秀节目的时段、时长、内容、主持人的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甚至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服饰等都有规定。《通知》指出:海选类广播电视活动不得采用手机网络等投票方式;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主持人不得对选手、评委等使用“哥、姐、弟、妹”等称谓……读到这些“苦口婆心”的细则、措施,在努力理解其一片苦心之外,有人禁不住要问:谁给广电总局随便出台政策的权利?即便广电总局随便出台如此政策确实具有合法性,第二个问题是,你是不是管得太宽了?说不定那一天某位位高权重的领导讨厌谈话类节目、或者讨厌枪战片、或者不喜欢动画片,随时都有可能给这些节目念一念“紧箍咒”,理由依然可以套用“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这样的《通知》出台是否会引起某种程度的地震,目前不得而知,但是,作为一个旁观者,从媒介控制这个角度来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可能不是一个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的东西。

附《通知》有关内容:http://www.sarft.gov.cn/manage/publishfile/35/5598.html

广电总局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的
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

继连续停播一些低俗广播电视节目之后,国家广电总局昨天(9月20日)又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这是国家广电总局近期进一步抵制低俗之风的又一重要举措。
  广电总局的《通知》指出,近年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在创新广播电视形式、内容、手段等方面作了有益尝试,丰富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大都按照总局要求,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加强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在环节设计、评委选择、选手表现、表演内容等方面存在低俗问题,背离了积极、健康、向上的基本定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形象,观众反映强烈。
  广电总局出台的措施和细则主要包括: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总局批准。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申请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如在境外设立赛区,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地面频道举办本辖区范围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其中,决赛的最后一场可以采用现场直播方式,并至少延时1分钟播出,确保不出问题。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后续巡演等各类活动,不得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环节设计必须紧扣选拔内容,主持人的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插播画面等内容要大量减少,总时长不得超过整个节目的20%。选拔本身内容必须占整个节目时长80%以上。歌唱类(外国歌曲专题比赛除外)比赛中,每场演唱国内歌曲比例要占75%以上。
  选手的台风、语言、发型、服饰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要对选手进行严格筛选,不得选用品德低劣、素质低下的选手。应当表现选手坚强、成熟、自立、自信、健康、向上等精神风貌。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不得在节目中传播或暗示选手的负面消息和流言。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有未成年人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
  主持人要定位准确,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善于处理节目中的突发问题。主持人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评委、嘉宾要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要业界公认。评委、嘉宾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和文化涵养。评委、嘉宾点评要公正、专业、恰当、简短,要引导观众提高艺术鉴赏水平,不得谈论与选拔本身无关的内容,不得利用评委、嘉宾身份张扬自我,着装、发型等要得体。播出机构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获批准后,要在一个月内,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向总局报送评委、嘉宾名单。更换评委、嘉宾需报省局、总局批准,并说明原因。
  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或地面频道邀请境外人士作为嘉宾主持、评委、演员和策划加入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制作,须按规定单独报总局批准。
  要设立科学的评选标准和赛事规则。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场内投票方式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各种方式误导、诱导观众投票。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播出机构,必须明确各级责任人,明确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明确的预案措施;主管负责人要对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全程把关。申请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需同时报送节目负责人名单,总局将在政府网站中予以公布。
  各播出机构对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节目内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凡播出内容被总局节目内容监管机构第一次批评的,要立即整改;第二次批评的,总局将发出节目停播警告;第三次批评的,总局发出节目停播通知。对观众批评强烈、问题严重的节目,一经查实,总局即发出停播通知。对已被指出问题不立即整改的,总局在责令其立即停播的同时,取消该播出机构下一年度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资格或视情节进行其它行政处罚。
  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抵制低俗之风,加强对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的管理。要建立相应的节目监督、警告、停播制度,并要将执行情况随时上报总局。凡问题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行政管理部门失察和不作为责任。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根据频道、频率定位,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中国教育电视台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教育教学类选拔活动。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大幅度削减活动数量、场次、时长等,提高活动质量。所有此类活动均在19:30至22:30时段外播出。
  通知中对播出时段、节目内容、选手、主持人、评委、嘉宾、投票方式和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适用于各级电视台凡有群众选拔、嘉宾互动、评委参与,设置排名、晋级的固定栏目。
  各级广播电视机构如在总局规定之外有特殊需要须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可向总局单独报批。如须变更数量、场次、时段、时长等,作为特例按程序向总局申报。
  通知中对节目内容、主持人、评委、嘉宾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同时适用于各类广播电视娱乐、访谈、直播节目。
  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贯彻《通知》精神,确保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导向正确,积极健康。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的管理,切实抵制低俗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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